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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38號

返還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賴彥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38號

原告
珈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淑娟
原告
沈銘瑜
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秀銘律師

      徐紹鐘律師

      楊鎮宇律師

上列原告珈成工程有限公司、沈銘瑜與被告黃照治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陸萬壹仟玖佰捌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捌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彥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詩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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