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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67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蔡惠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67號

聲請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王 忠
相對人
宏邦五金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宏邦五金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惠琪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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