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31 日
- 法官饒金鳳
- 法定代理人馬志綱
- 當事人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詹謙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69號原 告 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志綱 被 告 詹謙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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