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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31 日
  • 法官
    饒金鳳
  • 法定代理人
    馬志綱

  • 當事人
    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詹謙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69號原   告 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志綱 被   告 詹謙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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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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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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