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9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99號
- 原告
- 許懷箏
- 法定代理人
- 許偉成
- 法定代理人
- 許靜蕓
- 被告
- 百利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彥品
- 被告
- 王小如
陳偉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刊登道歉聲明,經核此部分係屬非財產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原告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1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經核此部分係屬財產權涉訟,其訴訟標的金額為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共計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納裁判費4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