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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99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張兆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99號

原告
許懷箏
法定代理人
許偉成
法定代理人
許靜蕓
被告
百利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彥品
被告
王小如

      陳偉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刊登道歉聲明,經核此部分係屬非財產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原告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1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經核此部分係屬財產權涉訟,其訴訟標的金額為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共計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納裁判費4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兆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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