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更一字第1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更一字第18號
- 原告
- 蔡詹水雲
- 原告
- 蔡宗坤
- 原告
- 蔡琮譽
- 原告
- 蔡淑美
- 原告
- 蔡宗訓
- 被告
- 櫻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英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以被繼承人蔡城之全體繼承人為共同原告,亦未據被繼承人蔡城之其他繼承人蔡榮蔚、蔡榮聰同意,是原告起訴欠缺當事人適格。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更一字第1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以被繼承人蔡城之全體繼承人為共同原告,亦未據被繼承人蔡城之其他繼承人蔡榮蔚、蔡榮聰同意,是原告起訴欠缺當事人適格。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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