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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93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陳映如王唯怡莊哲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93號

上訴人
聯琦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英釗
被上訴人
碩展環保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棋展

上列當事人間請返還價金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民事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均於法不合。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程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上訴人如對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全部不服,則本件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下同)17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6,745 元】,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王唯怡

                  法 官 莊哲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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