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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94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張兆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94號

原告
陳佑瑋
被告
潘力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因被告前向其借貸款項未依約清償,依債務不履行等請求被告清償債務,惟被告住所已於民國106年12月12日自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遷移至彰化縣○○鄉○○巷00號,且被告係至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秀安派出所親自簽收本件起訴狀繕本,而本院依起訴狀所載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寄送之起訴狀繕本,現仍寄存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泰山派出所無人簽收等情,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寄存送達登記簿等件在卷可憑,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兆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94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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