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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332號

返還不動產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王唯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32號

上訴人
振祥鋼鐵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清泉
被上訴人
周麗珍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332號請求返還不動產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2 萬4,52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 萬8,375 元(伍萬捌仟參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唯怡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雅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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