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6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380號

塗銷董事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楊千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80號

原告
黃婉甄
被告
興和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泓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董事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9日以107年度補字第344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7年4月25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頁、第23-27頁),則依上列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郭德釧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