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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38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高文淵連士綱黃乃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85號

被告
即反訴原告
膳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憲鎧
訴訟代理人
童兆祥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邱亮儒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柏光律師
原告
即反訴被告
恆勵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桂香
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律師
複代理人
林佳韻律師
複代理人
張雲翔律師
複代理人
鄭人豪律師
複代理人
吳泓毅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佩慶律師
複代理人
林佳韻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膳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與反訴被告恆勵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83,30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拾參萬參仟參佰伍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法 官 連士綱

                 法 官 黃乃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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