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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3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0 日
  • 法官
    高文淵連士綱黃乃瑩
  • 法定代理人
    孟憲鎧、張桂香

  • 上訴人
    膳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恆勵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85號上 訴 人 膳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憲鎧 被 上訴人 恆勵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桂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對反訴部分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13,9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捌萬壹仟玖佰肆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連士綱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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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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