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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3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0 日
  • 法官
    高文淵連士綱黃乃瑩

  • 當事人
    恆勵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大台北液化瓦斯行北昕企業有限公司吳永泰膳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85號上 訴 人 恆勵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桂香 被 上訴人 大台北液化瓦斯行 兼 法定代理人 李文毅 被 上訴人 北昕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余旭雄 被 上訴人 吳永泰 被 上訴人 膳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憲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7 年度訴字第1385號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5 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及按訴訟標的金額繳納上訴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又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之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 。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再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於民國109 年6 月20日提出民事聲明上訴狀,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未繳納上訴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主旨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或不補繳上訴審裁判費者,即駁回其上訴,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連士綱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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