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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5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3 日
  • 法官
    黃信樺

  • 原告
    蔡詹水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10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詹水雲 蔡宗坤 蔡琮譽(原名:蔡宗裕) 蔡宗訓 蔡淑美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誼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俊吉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蔡榮聰 蔡榮蔚(原名:蔡榮峰) 陳英美 上列當事人間因107 年度訴字第1510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仟貳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伍拾柒萬貳仟肆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書記官 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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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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