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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58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高文淵連士綱黃乃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82號

上訴人
十鴻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少緯
被告
洪志遠
被上訴人
丁臆庭(原名:丁雅琪)

      丁稷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1,304元(計算式:565,713元+255,591元=821,3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參仟伍佰肆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法 官 連士綱

                 法 官 黃乃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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