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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595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陳心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95號

上訴人
宏華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華
被上訴人
康潔環境保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榮吉

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

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訴不

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康潔

環境保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

於本院民國107年12月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上訴費用。次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1,15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2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心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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