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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753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張誌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753號

上訴人
振宇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展
被上訴人
黃昭

      王科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1 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7 萬9,14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 萬7,633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誌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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