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88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86號
- 原告
- 張玉敏
- 原告
- 賴淑慧
- 原告
- 鍾佳緯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沈明欣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輔仁
- 被告
- 立信偉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志松
- 訴訟代理人
- 趙仁君
- 訴訟代理人
- 張進豐律師
- 複代理人
- 白丞哲律師
謝俊傑律師
梁雨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9,710元,惟原告為訴之追加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追加後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71 萬9,153 元(1,351,156+2,244,016+2,123,981 =5,719,153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7,628元,扣除原告業已繳納之29,710元,原告應補繳27,9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部分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