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6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886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古秋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8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立信偉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玉敏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11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9 萬0,483 元(計算式:95萬2,645 元+166 萬6,933 元+157 萬0,90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 萬3,8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