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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982號

返還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趙伯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982號
原   告
鍾宗懿
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律師
被   告
暐泰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暐誠
訴訟代理人
簡文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第5 頁第5 行關於「㈢原告得否依民法第226 條、第227 條主張損害賠償?」應更正為「㈢原告得否依民法第256 條、第227 條、第259 條請求解除契約(原告請求權基礎雖列民法第226 條,然因書狀中已明確主張解除契約之意,應係贅載該條文)?」。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伯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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