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982號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982號
- 原 告
- 鍾宗懿
- 訴訟代理人
- 陳鼎正律師
- 被 告
- 暐泰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暐誠
- 訴訟代理人
- 簡文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第5 頁第5 行關於「㈢原告得否依民法第226 條、第227 條主張損害賠償?」應更正為「㈢原告得否依民法第256 條、第227 條、第259 條請求解除契約(原告請求權基礎雖列民法第226 條,然因書狀中已明確主張解除契約之意,應係贅載該條文)?」。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