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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986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陳映如蔡惠琪莊哲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986號

上訴人
灣雅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木
上訴人
長志鋼鐵工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聰淋
被上訴人
華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寶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5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0萬2,000 元(計算式:39萬元+31萬2,000元=70萬2,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1,56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蔡惠琪

                  法 官 莊哲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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