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98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986號
- 上訴人
- 灣雅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春木
- 上訴人
- 長志鋼鐵工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甘聰淋
- 被上訴人
- 華為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寶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5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0萬2,000 元(計算式:39萬元+31萬2,000元=70萬2,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1,56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