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7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986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陳映如莊佩頴莊哲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986號

上訴人
灣雅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木
上訴人
長志鋼鐵工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聰淋
被上訴人
華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寶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5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8 年6 月28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足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莊佩頴

法 官 莊哲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