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98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986號
- 上訴人
- 灣雅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春木
- 上訴人
- 長志鋼鐵工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甘聰淋
- 被上訴人
- 華為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寶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5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8 年6 月28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足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