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03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037號
- 上訴人
- 呈林印刷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茵茵
- 被上訴人
- 陳泳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2,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仟陸佰貳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03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2,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仟陸佰貳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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