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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111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高文淵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2111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簡淑琪
訴訟代理人
林立梅
被告
華通電訊有限公司
兼上被告
法定代理人
曾燕真
兼上二被告
訴訟代理人
楊奇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9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捌拾陸萬肆仟貳佰捌拾玖元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華通電訊有限公司(下稱華通公司)於民國
    103 年6 月13日邀同被告曾燕真、楊奇正為連帶保證人,與
    原告約定於授信總額度新臺幣(下同)680 萬元正範圍內為
    授信往來,且願共同遵守授信契約書各條款之約定,嗣被告
    華通公司於105 年5 月13日向原告借款499 萬元,借款期限
    至106 年5 月12日止;因被告華通公司營運週轉困難,向原
    告提出展延到期日申請,原告鑑於其公司尚有經營意願,遂
    就借款本金餘額493 萬元改以增補契約方式,展延到期日至
    106 年11月10日止;上開借款到期時,又於106 年11月30日
    再次就本金餘額493 萬元展延到期日至107 年5 月10日,利
    息約定依原告銀行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1.91856%(目前合
    計為年率2.99856%)計算並按月繳付,嗣後以貸放日後每滿
    3 個月之相對日為利率變動調整日,自調整日起隨同調整,
    加減碼幅度不變,到期還清本金;並約定遲延給付本金或利
    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
    另按上開利率10% 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另按
    上開利率20% 計付違約金。詎被告華通公司利息僅繳納至10
    7 年3 月30日止,即未再依約繳納,本件借款亦於107 年5
    月10日屆期,且對原告一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華通公
    司尚積欠原告本金4,864,289 元及如附表所示其利息、違約
    金;被告曾燕真、楊奇正依約既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
    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對其等有積欠原告主張之借款及連帶保證債務沒
    有意見,但現在無法返還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授信契約書影本1 份、授信動撥
    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及增補契約暨申請書影本6 紙為證,並為
    被告所自認,則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
    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其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85第2 項,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文淵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附表:
┌──┬─────┬─────┬──────┬──────┬──────────┐
│編號│ 請求本金 │ 借款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新臺幣)│(新臺幣)│            │            │                    │
├──┼─────┼─────┼──────┼──────┼──────────┤
│ 1  │486,429元 │490,000元 │自107 年3 月│2.99856%(嗣│自107 年4 月30日起至│
│    │          │          │30日起至清償│隨依定儲利率│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
│    │          │          │日止        │1.91856%機動│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
│    │          │          │            │調整)      │10% ,逾期超過6 個月│
│    │          │          │            │            │者,按左列利率20% 計│
│    │          │          │            │            │付。                │
├──┼─────┼─────┼──────┼──────┼──────────┤
│ 2  │4,377,860 │4,410,000 │自107 年3 月│2.99856%(嗣│自107 年4 月30日起至│
│    │元        │元        │30日起至清償│隨依定儲利率│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
│    │          │          │日止        │1.91856%機動│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
│    │          │          │            │調整)      │10% ,逾期超過6 個月│
│    │          │          │            │            │者,按左列利率20% 計│
│    │          │          │            │            │付。                │
├──┼─────┼─────┼──────┼──────┼──────────┤
│合計│4,864,289 │4,900,000 │            │            │                    │
│    │元        │元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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