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22 日
- 法官陳財旺
- 當事人萬玳實業有限公司、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12號原 告 萬玳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紹群 被 告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後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年12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書記官 林君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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