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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13號

返還溢付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毛彥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13號

原告
昕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一弘
被告
亞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富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付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溢付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原告除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外,尚有其餘裁判費59,603元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 年12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9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9至45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彥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芝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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