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14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14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施雅媗
- 即被告
- 徐維澤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檡豐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艾永帆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不服民國108 年10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30,93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3,81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