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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142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王士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14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施雅媗
即被告
徐維澤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檡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艾永帆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不服民國108 年10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30,93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3,81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梁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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