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29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296號
- 原告
- 裕豐環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柏全
- 訴訟代理人
- 蘇奕全律師
- 被告
- 陳晉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固於起訴狀上陳報被告之住址為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4 樓,惟經本院將起訴狀繕本送達該址後,經以現址查無此人遭退回,有本院送達證書暨退回公文封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9、30頁),足見本件被告應非居住於上開新北市板橋區地址。又經本院職權調取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知,被告之戶籍地址係登記在臺北市信義區林口街38巷6 號,再參以原告所提兩造於臺北市大同區調解委員會之調解筆錄,其上所載被告之住居地址亦為臺北市信義區林口街38巷6 號及臺北市○○區○○路0 段00巷00弄00號4樓(見本院卷第17頁),由此足證,本件被告之住居地址應係位於臺北市信義區及松山區。至原告固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請求,惟觀之其起訴狀所載事實及理由,尚無從認定本件侵權行為地點為何,是以,本件侵權行為地既尚有不明,則本件訴訟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以被告住所地所在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其管轄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