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352號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352號
- 原 告
- 強力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志翔
- 被 告
- 泰威飲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俊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所提出之兩造前所簽訂之「分期清償債務契約」第7條約定:「三方如涉訟同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有前揭「分期清償債務契約」影本附卷可稽,則依兩造之合意,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該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於有管轄權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