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74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747號
- 原告
- 天迅電機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永春
- 被告
- 廣興塑膠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張貴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4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 年9 月7 日送達原告,有本院民事裁定書、送達證書各1 份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15頁及第19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答詢表3 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1至27頁),其訴自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