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79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79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炳宏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志吉
- 即被告
- 大板根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蔡春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9 月17日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279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430,71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43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