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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90號

返還所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趙伯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90號

原告
中藝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增銓
被告
豐楠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秉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亦未於起訴狀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致訴之聲明有不明確之情事,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而原告於106 年12月20日收受上開裁定,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裁判費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 份、答詢表3 份在卷可稽,是揆諸上開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伯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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