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15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155號
- 原告
- 新北市中和尊爵富邑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楊駿偉
- 訴訟代理人
- 龔君彥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佳真律師
- 被告
- 聯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鼎積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前2 人共同
- 法定代理人
- 李偉鳴
- 法定代理人
- 前2 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楊明德
- 訴訟代理人
- 何牧武
- 訴訟代理人
- 陳振東律師
- 複代理人
- 鄧凱元律師
- 被告
- 楊權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楊駿偉為原告新北市中和尊爵富邑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原法定代理人葉昭良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新北市中和尊爵富邑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原為葉昭良,惟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已於本件訴訟繫屬中變更為楊駿偉,業據原告提出新北市中和區公所108 年7 月16日新北中工字第1082251968號函存卷可稽(本院卷二第117至118 頁),爰依原告聲請裁定由原告新任法定代理人楊駿偉承受訴訟,以續行本件訴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