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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155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王凱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155號

原告
新北市中和尊爵富邑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駿偉
訴訟代理人
龔君彥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佳真律師
被告
聯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鼎積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前2 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李偉鳴
法定代理人
前2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明德
訴訟代理人
何牧武
訴訟代理人
陳振東律師
複代理人
鄧凱元律師
被告
楊權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楊駿偉為原告新北市中和尊爵富邑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原法定代理人葉昭良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新北市中和尊爵富邑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原為葉昭良,惟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已於本件訴訟繫屬中變更為楊駿偉,業據原告提出新北市中和區公所108 年7 月16日新北中工字第1082251968號函存卷可稽(本院卷二第117至118 頁),爰依原告聲請裁定由原告新任法定代理人楊駿偉承受訴訟,以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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