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19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191號
- 原告
- 陳玉琳
- 被告
- 許正尚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程式,倘未繳納裁判費用,則為起訴不合程式,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訴。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4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2月12日以寄存送達方式送達原告( 依法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內發生效力)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又原告聲請訴訟救助部分,經本院於107 年12月4 日以107 年度救字第222 號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並已確定在案,故原告依法應於本院前開駁回訴訟救助裁定確定後之5 日內,補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760元,原告逾期迄未繳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