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45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451號
- 上訴人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嘉賢
- 訴訟代理人
- 陳賢華
- 被上訴人
- 汶寬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家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6,29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仟貳佰陸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