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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64號

排除侵害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張兆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64號

上訴人
林沁倫
被上訴人
台北加州社區A區丙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惠珠
被上訴人
亞冠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傳洪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464號排除侵害等事件,經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依其上訴聲明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5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5萬505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兆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湘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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