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65號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65號
- 原 告
- 元長工程行即邱祺彧
- 訴訟代理人
- 洪銘徽律師
- 複 代理人
- 陳錦芳律師
- 被 告
- 永捷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修德 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2樓
- 被 告
- 昆德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蔣秀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08 年1 月28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08 年3 月7 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08年4 月18日下午4 時1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