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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00號

確認租賃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黃繼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00號

原告
昱昶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坤宏
原告
映暉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寶島陽光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郭肇基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世明律師
被告
林錦星
訴訟代理人
嚴奇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繼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伊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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