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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3 日
  • 法官
    張誌洋
  • 法定代理人
    孫文偉、黃英士

  • 原告
    旺旺達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捷音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52號原   告 旺旺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文偉 訴訟代理人 顏瑞成律師 林子陽律師 被   告 捷音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英士 訴訟代理人 陳泓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訴訟代理人賴瑞成律師」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訴訟代理人顏瑞成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108 年1 月29日判決之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書記官 廖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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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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