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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52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張誌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52號

上訴人
旺旺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文偉
被上訴人
捷音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英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1 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3,7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誌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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