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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9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楊千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93號

原告
約瑟芬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承澐
訴訟代理人
張薰雅律師
被告
潤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莉卿
訴訟代理人
林俊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德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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