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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32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03 日

法官趙伯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32號

原告
僑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君威
被告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台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給付貨款等事件對被告聲請支付命令,而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經被告聲明異議後,本院復於民國107 年3 月5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納裁判費15,251元,該裁定已於107 年3 月8 日合法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查,然原告迄今迄未補繳上開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附卷可稽,故原告所提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趙伯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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