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4號
- 原告
- 台灣義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光進
- 被告
- 沃手工作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宜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依合約書之約定有所請求而涉訟,觀諸原告提出合約書第10條第2項約定,本合約如涉及訴訟,雙方同意以甲方(即原告)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8頁)。則依民事訴訟第24條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