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台灣愛立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瑞東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范國安
上列當事人間因107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原審核定為新台幣壹仟柒佰貳拾貳萬貳仟伍佰貳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拾肆萬伍仟肆佰參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