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2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23號
- 原告
- 高翔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大順
- 原告
- 鉦伸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光治
- 被告
- 新北市政府地政局區段徵收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得取消得標資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2月7 日發生合法送達原告之效力,有送達證書2 紙可稽(見本院卷第51、55頁),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存卷足憑(見本院卷第59-67 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