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6 日
  • 法官
    劉以全
  • 法定代理人
    孟憲鎧、李文毅

  • 原告
    膳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大台北液化瓦斯行北昕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55號原   告 膳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憲鎧 訴訟代理人 童兆祥律師 複代理人  邱亮儒律師 陳柏光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俊達律師 複代理人  陳柏帆律師 被   告 大台北液化瓦斯行 法定代理人 李文毅 被   告 北昕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余旭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家福律師 複代理人  陳長甫律師 複代理人  張冠雄 參 加 人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棠 訴訟代理人 葉子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被告及參加人請就原告所提出民事言詞辯論意旨㈡狀內容及證物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蔡忠衛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