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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2 日
  • 法官
    劉以全
  • 法定代理人
    李文毅、余旭雄

  • 上訴人
    大台北液化瓦斯行北昕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55號上 訴 人  大台北液化瓦斯行 法定代理人  李文毅 上 訴 人  北昕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余旭雄 上三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楊振詮 被 上訴人  膳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憲鎧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 訴費用。經查,本件係屬財產權涉訟案件,上訴人上訴之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13,97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81,9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列 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另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 本1份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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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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