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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8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饒金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8號

上訴人
勝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寶珠
訴訟代理人
陳志剛
被上訴人
京典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玉珍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8,20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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