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3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34號
- 上訴人
- 陸品蓁
- 被上訴人
- 仕院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惠珠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234 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6,6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莊佩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