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58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5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張兆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57號

原告
張家瑞
原告
張家瑜
原告
張家銘
原告
張家禎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文明律師
被告
利朋新能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利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何少德
法定代理人
何土金
法定代理人
何蔡侑倪
被告
張冬羚(原名張惠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就關於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惟於民事訴訟法定有專屬管轄之訴訟,不適用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6條規定即明。故除專屬管轄外,因雙方當事人間之合意,使本無管轄權之法院因而有管轄權,本有管轄權之法院即喪失管轄權,合意管轄一經約定,原告即應向合意管轄之法院起訴,不得向他法院起訴。依此,於當事人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如業具備上開法定要件,當事人及法院便應均受其拘束,即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依職權以裁定將所受理之民事事件移送於兩造所合意管轄之法院。

二、查本件原告基於與被告利朋新能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利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簽立之澎湖綠能專案、綠能專案、新社花海專案等投資契約,先位聲明請求:一、被告利朋新能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何少德、何土金、何蔡侑倪應各給付原告張家瑞新臺幣(下同)259萬2000元;被告利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何少德、何土金、何蔡侑倪應各給付原告張家瑞21萬8450元。二、被告利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何少德、何土金、何蔡侑倪應各給付原告張家禎258萬4000元。三、被告利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何少德、何土金、何蔡侑倪應各給付原告張家瑜258萬4000元。四、被告利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何少德、何土金、何蔡侑倪應各給付原告張家銘6萬9850元暨各法定遲延利息,惟依原告所提出之專案契約書、專案訂貨單內均已載明:「本同意書若有未盡事宜或不明之處悉依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辦理,如有任何爭議,雙方同意先以協調方式處理,無法協調解決者,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合意管轄法院。」等語,是依兩造之合意,就本件此部分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審理。從而,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且為節省兩造應訴勞費及避免裁判矛盾,爰依職權將本件全部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兆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