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8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80號
- 原告
- 第一銀行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董瑞斌
- 被告
- 濰康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梁書驥
- 被告
- 梁兆偉
鍾旻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兩造合意就契約涉訟,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兩造簽訂之保證書第7條、約定書第21條、第20條定有明文(見本院卷第13、14、15、18、20、22、24、26、28、30、32頁)。依據前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